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园林绿化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歇脚点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卫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建设方案时,应当一并审查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计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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