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