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或者利用信息平台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单位和居民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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