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供电线杆,通信线杆、塔基、基站等设施,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改造,废弃设施应当于改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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