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