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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