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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