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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