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持城镇容貌整洁及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