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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