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