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镇容貌标准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