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街巷和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类市场、商贸园区、店铺周边区域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一)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街巷和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类市场、商贸园区、店铺周边区域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