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城镇容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