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等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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