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