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