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