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06 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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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 第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物... 第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 第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 第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 第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大... 第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 第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 第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不得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 第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 第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 第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发展改...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一含涉挥发性...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涂、...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自主监测或者委...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 第三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应当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进...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客运线路、增加公交班次、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等措施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生...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加装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按照...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 第四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抑尘措施,具备条件的,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密闭运输、密闭...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规模养殖...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和支...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七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器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 第五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 第五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或者在其他区域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 第五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 第五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任一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不符合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五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第六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 第六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使用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 第六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树... 第六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 第六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