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