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一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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