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自主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企业应当及时检修,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故障期间,企业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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