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二)在联合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理站、作业废液处理站采取地面管线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三)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工艺,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
(四)原油储罐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无组织排放;
(五)油泥砂贮存设施采取防风、防渗、防雨、防晒措施;
(六)其他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二)在联合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理站、作业废液处理站采取地面管线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三)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工艺,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
(四)原油储罐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无组织排放;
(五)油泥砂贮存设施采取防风、防渗、防雨、防晒措施;
(六)其他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