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