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客运线路、增加公交班次、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等措施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政策,鼓励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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