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定点抽测、遥感监测复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重新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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