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