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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