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
(四)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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