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