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应当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定期检测;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并记录,不得随意排放,污染大气。清洗(置换)机构应当将废气、废水等污染物集中处理,并建立台账。清洗(置换)记录和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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