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