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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