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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