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并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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