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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