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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