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入驻相应的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