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进行自动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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