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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