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渣土运输、城市道路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的堆场和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畜禽养殖、秸秆焚烧等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和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渣土运输、城市道路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的堆场和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畜禽养殖、秸秆焚烧等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和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