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不得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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