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