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大气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