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