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查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