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