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