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