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