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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