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